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73號
原 告 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岸
訴訟代理人 蕭國露
訴訟代理人 楊世煌
被 告 昌慶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訴訟代理人 張慶誠
被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同意書後段約定:「˙˙日後若有爭議,並同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同意
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
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