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群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榮三
      游馬秋分
       游榮川
       游清元
       游信興
相 對 人  呂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
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案,並已
告知鈞院強制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詎鈞院強制執
行處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明知上揭違法情事卻不理會,仍
執意拍賣設備、物品,破壞現場,掩飾相對人不法行徑,除
另行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本件執行查封之財產一旦
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鈞院102年
度司執字第4129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債務人異議之訴判
決確定前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905度
號),固屬實在。惟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
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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