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8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8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
原告甲○○
丙○○○丁○○戊○○○己○○○庚○○辛○○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壬○○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東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李金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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