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11號
原 告 環球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的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4,4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