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張逸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3年2月13日辯論終結,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3年4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