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 劉建漢 相對人 鄭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准許仍須當事人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本件聲請人對原審99年10月6日99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而該裁定係因抗告人未依99年9月10日裁定補繳裁判費而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依法尚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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