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鋒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
陳明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鋒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佳鋒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