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之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其利率為何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