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4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范世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