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5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范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萬2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不服者,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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