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林世盛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告 蔡添進
陳端雄 陳寶玉 陳張彩 陳進益 葉 陳秀英 陳國明 陳國讚 陳進宗 陳秀淑 吳秀英 蔡陳 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瑞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端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