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號抗告人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本院104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2月3日104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