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怡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當事人及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當事人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2,918,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862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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