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二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毛重約0˙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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