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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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中簡上字第二五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檢具照片七張、網路新聞一紙,惟並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