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其中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誤,應予准許。
二、又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時確定。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確定判決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十一號第二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宣示,應以該判決宣示日為確定日,聲請書均誤繕為九十七年四月七日,均應更正為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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