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為由,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未據提出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證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