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0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竹簡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 張定輝 」、「 謝恩玲 」之署押簽名、指印,均沒收之。
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五所示偽造「謝恩玲」之署押簽名、指印,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曾有業務過失致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紀錄,最近乙次係於民國91年間,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因故買贓物、加重竊盜、收受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9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10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4年11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後於95年1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
㈡、詎甲○○仍不知悔改,於97年3月3日凌晨1時許,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陸豐里2鄰26號前為警查獲時,因其另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而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發布通緝,為掩飾已遭通緝之事實,竟基於接續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於同日凌晨1時20分許至上午11時15分許之間,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詢問時,冒用其兄張定輝之名義應訊,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調查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逮捕通知書上偽造「張定輝」之署押簽名並按捺指印。其間,甲○○復唆使本無犯意之女友乙○○冒充為張定輝之妻謝恩玲前來警局,乙○○應允後乃萌生偽造署押之犯意,於同日凌晨2時50分許,偽以謝恩玲名義前往上開派出所探視,並在附表編號五所示之逮捕通知書上偽造「謝恩玲」之署押簽名並按捺指印。嗣甲○○於當日下午4時許,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內勤檢察官訊問時,又於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訊問筆錄上接續偽造「張定輝」之署押簽名,足生損害於張定輝、謝恩玲以及刑事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警察覺有異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9條第2項、第217條第1項。
四、附表所示偽造「張定輝」、「謝恩玲」之署押簽名、指印,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被告偽造署押之欄位│偽造署押之態樣│偽造之署押所在││││││卷頁│├──┼────────┼─────────┼────────┼───────┤│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受詢問人欄、簽名欄│偽造「張定輝」之│臺灣新竹地方法│││竹東分局二重埔派││署押簽名共5枚、│院檢察署97年度│││出所97年3月3日第││按捺指印共5枚│偵字第1723號偵│││1次、第2次調查筆├─────────┼────────┤查卷(下稱第17│││錄│騎縫處│按捺指印共6枚│23號卷)第7至││││││11頁│├──┼────────┼─────────┼────────┼───────┤│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受執行人簽名捺印欄│偽造「張定輝」之│第1723號卷第18│││竹東分局97年3月3││署押簽名共3枚、│至19頁│││日扣押筆錄││按捺指印共3枚││││├─────────┼────────┤││││騎縫處│按捺指印共4枚││├──┼────────┼─────────┼────────┼───────┤│三│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所有人/持有人/保│偽造「張定輝」之│第1723號卷第20│││目錄表│管人欄│署押簽名乙枚、按│頁│││││捺指印乙枚││├──┼────────┼─────────┼────────┼───────┤│四│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被通知人姓名欄、簽│偽造「張定輝」之│第1723號卷第22│││竹東分局97年3月3│名捺印欄│署押簽名共2枚、│頁│││3日逮捕通知書(││按捺指印乙枚││││通知被告)││││├──┼────────┼─────────┼────────┼───────┤│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偽造「謝恩玲」之│第1723號卷第23│││竹東分局97年3月3││署押簽名乙枚、按│頁│││3日逮捕通知書(││捺指印乙枚││││通知家屬)││││├──┼────────┼─────────┼────────┼───────┤│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受訊問人欄│偽造「張定輝」之│第1723號卷第35│││檢察署97年3月3日││署押簽名乙枚│頁│││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