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
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21日以94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95年1月16日判決確定,並於同年1月23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7月7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42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5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4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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