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廖學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彩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