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波蘭Firma.法定代理人ArturNow.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翔自行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91,497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11月26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牌告匯率(1:30.652)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下同)21,195,766元,應徵裁判費198,560元,扣除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198,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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