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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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21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劉火炎 之繼承系統表。㈡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㈤確認股票號碼為「93-NX-0000000-0」或「93-NX-000000-
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