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蔡昌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利營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