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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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東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棟民 達達代收人 郭賢傳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基庭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