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退還溢收土地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陳臆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麗娟 間請求退還溢收土地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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