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不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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