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74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74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七十四年度破字第五號
陳報人 韓步雲 律師(即諒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右陳報人因諒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提出分配報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變賣,共得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肆萬零壹佰肆拾伍元肆角,扣除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報酬及財團費用計參拾捌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尚餘陸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元肆角。登記之債權人五十二人,登記債權總金額為壹仟捌佰伍拾參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肆角,第一次通知領取分配款者二十九人,第二次再為通知領取分配款者八人,另十五人行方不明,已向鈞院提存完結。茲已分配完畢,業經破產管理人韓步雲律師提出分配報告在案。
三、經核尚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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