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九號
原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赫虹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街○○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 律師被告甲○○住台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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