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三三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MDMA肆顆、K他命貳顆、液體K他命貳瓶(含瓶重分別為壹點柒捌公克、貳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四顆、K他命二顆、液體K他命二瓶(含瓶重分別為一.七八公克、二.一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十四樓之二十一為警查獲,並扣得MDMA四顆、K他命二顆、液體K他命二瓶(含瓶重分別為一.七八公克、二.一公克),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扣案之MDMA四顆、K他命二顆、液體K他命二瓶(含瓶重分別為一.七八公克、二.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