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禹宗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1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禹宗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禹宗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07年7月16日)前,且編號1至2、編號4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編號11至20所示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本件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即編號1至5、10)及不得易科罰金(即編號6至9、11至20)之罪,業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8年8月22日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6月+4年4月+3月+2年10月=7年11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主要為竊盜及施用毒品犯行,另有毀棄損壞罪,除施用毒品案件部分係直接戕害自己之身體法益、間接影響國民健康及社會整體法益,其餘各罪皆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及居家安寧等各罪之性質及侵害程度,並參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距甚短、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然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6年10月28│高雄地院107│107年06│高雄地院107│107年7│編號1│││害防制│(得易科)│日凌晨零時20│年度簡字第│月26日│年度簡字第│月16日│至2曾│││條例││分許回溯120│1905、1906號││1905、1906號││定刑應│││││小時內│││││執行有│├─┼───┼──────┼──────┼──────┼────┼──────┼────┤期徒刑││2│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7年02月1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月,│││害防制│(得易科)│日│││││嗣更定│││條例│││││││其刑。│├─┼───┼──────┼──────┼──────┼────┼──────┼────┼───┤│3│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6年12月11│高雄地院107│107年07│高雄地院107│107年07││││害防制│(得易科)│日│年度簡字第17│月05日│年度簡字第│月30日││││條例│││53號(聲請意││1753號││││││││旨誤載為第││││││││││128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7年06月08│高雄地院107│107年10│高雄地院107│107年10│編號4│││害防制│(得易科)│日│年度審易字第│月09日│年度審易字第│月09日│至5,│││條例│││1559、1487號││1559、1487號││曾定刑│├─┼───┼──────┼──────┼──────┼────┼──────┼────┤應執行││5│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7年06月2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有期徒│││害防制│(得易科)│日│││││刑11月│││條例│││││││;編號│├─┼───┼──────┼──────┼──────┼────┼──────┼────┤6至8,││6│竊盜│有期徒刑1年│106年09月01│高雄地院107│107年10│高雄地院107│107年11│曾定刑│││││日│年度審易字第│月25日│年度審易字第│月20日│應執行││││││1310號││1310號││有期徒│├─┼───┼──────┼──────┼──────┼────┼──────┼────┤刑2年││7│竊盜│有期徒刑10月│107年02月11│同上(聲請意│同上│同上│同上│;編號│││││日│旨誤載為審易││││1至2、││││││緝更緝字)││││4至9│├─┼───┼──────┼──────┼──────┼────┼──────┼────┤,曾經││8│竊盜│有期徒刑8月│107年02月14│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應執│├─┼───┼──────┼──────┼──────┼────┼──────┼────┤行有期││9│竊盜│有期徒刑8月│107年05月12│屏東地院107│108年01│屏東地院107│108年03│徒刑4│││││日│年度易字第│月24日│年度易字第│月05日│年4月││││││1406號││1406號││。│├─┼───┼──────┼──────┼──────┼────┼──────┼────┼───┤│10│毀棄損│有期徒刑3月│107年04月07│橋頭地院107│108年02│橋頭地院107│108年03││││壞│(得易科)│日│年度簡字第│月27日│年度簡字第│月26日│││││││2332號││2332號│││├─┼───┼──────┼──────┼──────┼────┼──────┼────┼───┤│11│竊盜│有期徒刑9月│107年01月13│高雄地院108│108年04│高雄地院108│108年05│編號11│││││日│年度審易字第│月19日│年度審易字第│月14日│至20,││││││357號││357號││曾定刑│├─┼───┼──────┼──────┼──────┼────┼──────┼────┤應執行││12│竊盜│有期徒刑9月│107年05月3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有期徒│││││日│││││刑2年│├─┼───┼──────┼──────┼──────┼────┼──────┼────┤10月。││13│竊盜│有期徒刑9月│107年06月04│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14│竊盜│有期徒刑8月│106年12月26│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15│竊盜│有期徒刑8月│107年05月初│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聲請意旨││││││││││誤載為107年5││││││││││月1日)││││││├─┼───┼──────┼──────┼──────┼────┼──────┼────┤││16│竊盜│有期徒刑8月│107年06月2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前某日││││││├─┼───┼──────┼──────┼──────┼────┼──────┼────┤││17│竊盜│有期徒刑8月│107年06月2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前某日││││││├─┼───┼──────┼──────┼──────┼────┼──────┼────┤││18│竊盜│有期徒刑8月│107年06月2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前某日││││││├─┼───┼──────┼──────┼──────┼────┼──────┼────┤││19│竊盜│有期徒刑7月│107年06月1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20│竊盜│有期徒刑7月│107年06月2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前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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