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3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85
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039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俊良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一第1至2行有關「新北市○○區○○路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0000號」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俊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039號卷民國106年8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僅因貪圖不法利益,即著手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惟念其犯罪手段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自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檢察官表示依法審酌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 鄭明暘 和解成立,並已賠償告訴人現金新臺幣1,505元,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參,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鄭明暘就本案所成立之和解方案,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容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上揭犯罪所得。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2854號被告林俊良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良於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新北市○○區○○路0000000號「7-11便利超商」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店內由店長鄭明暘管領如附表所示之架上商品(總價值新台幣1505元),得手後放入自身攜帶之袋子內,旋即離去。
二、案經鄭明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資料│待證事實│├──┼──────────┼────────────┤│1│被告林俊良於警詢及偵│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查中之供述。│犯行,辯稱:伊到店內本來││││要借廁所,突然接到客戶電││││話才離開,伊並非有意行竊││││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鄭明暘於│本件犯罪事實。│││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3│監視器擷取畫面7張。│1.被告行竊之事實。││││2.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在││││店內並無接聽電話之舉,││││足認被告所辯不實之事實││││。│├──┼──────────┼────────────┤│4│本件失竊財物清單。│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竊││││取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檢察官劉恆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價值│├───┼──────────────┼───────┤│1│萊翠美維生素B群90粒裝│400元│├───┼──────────────┼───────┤│2│日本LULULNN面膜7片裝│140元│├───┼──────────────┼───────┤│3│神清氣爽濕巾│89元│├───┼──────────────┼───────┤│4│克林濕防水透氣繃帶│69元│├───┼──────────────┼───────┤│5│舒潔袖珍面紙(2包)│24元│├───┼──────────────┼───────┤│6│UNIDESIGN新柔感面紙5入(2包)│30元│├───┼──────────────┼───────┤│7│UNIDESIGN旅行包柔濕巾80片(2│180元│││包)││├───┼──────────────┼───────┤│8│ 蘇菲 超輕柔護墊花香40片│39元│├───┼──────────────┼───────┤│9│ 蘇菲肌 的呼吸超超薄細緻棉柔16│207元│││片(3包)││├───┼──────────────┼───────┤│10│靠得住溫柔宣言衛生棉日23cm15│99元│││片││├───┼──────────────┼───────┤│11│蘇菲彈力貼身超熟睡35cm8片│99元│││││├───┼──────────────┼───────┤│12│DERMAL95%蘆薈舒緩保濕凝膠│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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