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臺幣柒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臺幣柒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