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3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其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於民國97年8月6日將被告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9月2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