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6年度速偵字第164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0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賭博案件,業經法院分別判處罰金(銀元)六千元及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均已執行完畢,卻仍不知悔改。其明知 孟國群 係以經營「國王運動網」賭博網站為業,竟意圖營利,與孟國群及 陳志中楊茜雯 等人(均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十九日止,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薪資,受僱於孟國群,負責觀看盤口賠率,並依照孟國群指示代會員上網下注簽賭。賭博方法係由賭客打電話給孟國群,再由孟國群委由甲○○或陳志中上網簽注。賭博標的為國內外職業運動比賽,由賭客與網站對賭,簽賭金每注最少一百元,輸贏依比賽結果,簽中勝隊之賭客可獲得電腦預設賠率之彩金,楊茜雯則為孟國群僱用之會計,渠等即以此方式,共同聚眾賭博。 嗣先 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六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三○八號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再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一樓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及孟國群、陳志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進而在臺中市○○區○○○街○○號扣得如附表三所示孟國群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孟國群、陳志中、楊茜雯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陳述。
㈢現場照片。
㈣網站列印資料。
㈤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孟國群、陳志中、楊茜雯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反覆實聚眾施賭博行為,為集合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因賭博案件,業經法院分別判處罰金(銀元)六千元及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均已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竟不知警惕,再犯下本案賭博罪,且其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次為警查獲後,仍不悔改,致後續再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二次為警查獲,顯藐視法律規定,惡性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二千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依照被告及共犯孟國群、陳志中、楊茜雯之供述,均為被告及孟國群、陳志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被告本案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均為被告所有)
1、電腦主機1台
2、帳單1張附表二
1、電腦主機3台(孟國群所有)
2、液晶螢幕12台(孟國群所有)
3、ADSL數據機1台(孟國群所有)
4、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孟國群所有)
5、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孟國群所有)
6、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被告所有)
7、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被告所有)
8、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被告所有)
9、0000-000000號SIM卡1張(被告所有)
10、運動網名片1盒(被告所有)
11、記載會員資料之筆記本1本(被告所有)
12、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陳志中所有)附表三(均為孟國群所有)
1、筆記型電腦1台
2、無線網卡1台含SIM卡
3、 皮爾卡登 行動電話1支
4、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
5、台灣大哥大SIM卡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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