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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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雅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8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1,91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