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1年度沙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開獎號登單捌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帳冊壹本、簽注總表貳張、簽注單壹拾肆
張、帳單壹拾捌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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