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毛重柒點玖 公克)沒收銷毀之。玻璃球管吸食器壹支、
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八行「扣得」之下應增載「玻璃球管吸食器
一支、電子磅秤一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