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立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644號、103年度執字第3803號),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犯罪日期」欄所載之「100年6月18日」應更正為「101年6月1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犯罪日期」欄所載之「100年6月18日」部分,應為「101年6月18日」之誤寫。
原裁定雖文字有誤,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