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13號原告 吳德馨 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提起給付訴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及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函,顯見原告請求給付之義務機關應為新北市政府,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內政部給付,則被告不適格。原告應提出補正正確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繳納,請遵期補繳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