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崇
陳松伯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立崇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 陳松柏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立崇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陳松柏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立崇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陳松柏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陳立崇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陳松柏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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