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1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