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勞訴字第
13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