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9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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