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並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