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背書人 鄭雪恭 是否為本件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若是請補正其地址。
二、甲○○係金摩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兼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