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ThomasC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洪仁杰 律師 郭慧雯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淑美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