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080號聲請人 楊智傑易網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易網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查該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區○○路5段462號
2樓之10,此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予以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呈報,顯有違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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