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