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交付法定代理人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E附表:
受安置人丙○○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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