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37號聲請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查詢表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回函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李承翰